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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某诉广东省河源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冒名应当建议部门依法

更新时间:2024-10-28

  以案释法:陈某某诉广东省河源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冒名婚姻登记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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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陈某某诉广东省河源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冒名婚姻登记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2002年3月,陈某某与温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04年4月,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人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经审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2014年,陈某某申请再婚登记时发现被冒名婚姻登记行为,后一直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更正未果。因该行为严重影响陈某某购房、子女入学和再婚登记,陈某某遂于2021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于2004年4月作出的冒名婚姻登记。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前会议初步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起诉虽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但其被冒名婚姻登记的问题,因长久未得到解决,已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案涉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为实质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地方民政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厘清案件事实,商讨争议化解方案。最终,由法院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地方民政部门对2004年4月的颁证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并注销结婚证、更正相关信息。2022年7月,陈某某以案件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河源中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99)×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于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杨某花夫妇遂到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99)×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无效。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

  2020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县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且其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2020年9月21日,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依照程序对(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杨某花撤回对行政裁定的监督申请。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民政部门一般通过形式审查后,作出相关行政确认。而对于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被依法撤销,但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此款规定,除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超过五年期限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对于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超过五年的案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和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为人民群众打开束缚人身自由的冒名婚姻枷锁。

  上述两个案件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为处理冒名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尤其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解决思路。

  受害人在遭遇“骗婚”或“被结婚”后可以通过报案、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具体来讲,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结婚,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依:一是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二是找法院。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三是找检察院。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四是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当事人反映的冒名婚姻、诈骗婚姻等问题,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婚姻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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